昨日,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审计条例》。该《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江西省审计条例》中了解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保、社会福利基金、救灾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等将依法纳入审计监督。
救灾与社会捐赠资金将纳入审计
据了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将纳入审计,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等。同时,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也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扶贫、抚恤、救灾、防灾等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资金;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资金;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绩效审计结果将成考核问责依据
《条例》规定,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而绩效审计结果,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预算调整、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财务决算批复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条例》还规定,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若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将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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