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赵某经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张某位于斗门区白蕉镇的一套130平米、价值82万的二手住宅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赵某在签署合约后3天内支付定金2万元,而若未能依约买入或卖出该物业,则毁约一方或毁约双方须付与百佳公司赔偿金32800元。而合约签订后,赵某却没有向百佳公司支付购房保证金,导致房屋手续无法按期履行,百佳公司因此控告赵某并索赔328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赵某与房屋卖主没有最终完成买卖,是赵某单方面毁约所致,而百佳公司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中介费32800元高于国家标准。国家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通知总额的0 .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而百佳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的服务费已达房屋总价82万的4%,原审法院酌定,按房屋总价82万元的0 .5%计算,赵某赔偿百佳公司损失4100元。
百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表示百佳公司虽促成买卖双方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百佳公司无需提供合同签订后的后续服务事项,因此将涉案居间费用确定为4100元并无不当,决定维持原判。
中介公司提出特区收费可上浮
关于珠海市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经济特区对该收费标准上浮所需依照的程序,而在目前尚无对珠海市该收费标准进行上浮的规定的情况下,百佳公司主张按照该规定第七条进行上浮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二审中,中介公司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或规定错误,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适用遗漏了第七条关于经济特区的规定:“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即珠海房地产买卖代理收费最高可达3.9%,且获赔金额仅为全额赔偿金额的八分之一,不能体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