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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11套二手房后消失 房产中介疑诈骗

   编辑:雷信江 来源:北京晨报

  张金凤32岁,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她通过房产中介在朝阳区望京地区购买了11套二手房产,均登记在他人名下,总价3353.2万元。这些房子都是先支付了30%的首付款后办理过户,承诺抵押后付清尾款。但过户后,张金凤“神秘”失踪。

  经媒体质疑诈骗后,二手房产中介为卖房人垫付了房屋的尾款,随后向张金凤等人提起11起诉讼,要求支付2284.36万元的房屋尾款外加违约金共计1.1万元。

  【庭审】

  购房者还款能力受质疑

  开庭时,张金凤的代理人只同意支付房款,但称二手房产中介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无权主张违约金。此外,张金凤现在也没有支付能力。

  提及张金凤的购房行为,其代理人表示,因限购政策,张金凤用他人身份证买房法律并不禁止,这是一种操作模式即滚动式炒房,交了首付款后贷款再买第二套、第三套。“她是看好二手房市场一直在涨,想利用这种操作模式赚钱,但在操作中出现了问题”。

  11起案件中的另一被告均表示,因张金凤没有买房指标,她只是借用自己的身份证购房。自己未支付任何购房款,也没有获取贷款,没有从购房中受益,故涉案房屋与自己无关。

  庭审中,房产中介代理人说,目前涉案房屋有银行贷款和第三人的抵押,张金凤想卖房必须先获得两个抵押权人同意,且卖房款需首先偿还两个抵押人。张金凤购房时房价已经很高,且她的买价又比市场价偏高,而目前的市场涨幅还没到50%,故对张金凤的还款能力非常怀疑。

  【判决】

  不履行将拍卖8套房产


  这些案件均已在去年底作出判决,判决书的表述内容也都类似。法院认为,张金凤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应与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一起,对剩余尾款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每起案件中的另一名被告主张其仅为名义上的买房人,并未从购房中获得任何利益,不应承担责任,但作为成年人,亲身参与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过程,应对签订合同及获得产权证书的法律后果有所了解,故对主张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张金凤和另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房产中介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昨天,北京晨报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由于张金凤等人未履行判决,朝阳法院将对其中的8套房产进行腾退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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