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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不给房主也不退 二手房中介“卖”的是啥

   编辑:方丹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近日,梁先生在柳州市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交了2万元认购金。不料,才过了半个月,中介公司却以梁未按时交首付款、房主生气不卖房为由,称梁违约,不退还2万元认购金。梁认为自己“被”违约了,因为首付款已准备好,可购房合同中没有指明要往哪交,这怎么能算自己的错?为此,他向该中介公司追讨这2万元。

  看房:

  心急交了认购金

  今年3月,租住在柳州市柳长路一带的梁打算买房,在报纸上浏览二手房信息时,他看中了“柳州市祥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祥安公司)的房源信息:柳长路三区25栋1单元1楼的一套房子。

  当月24日,梁联系上祥安公司,该公司业务员蓝某带他去看了房子。梁很满意,于当天与祥安公司签了一份《房屋认购委托合同书》,以35.5万元的总价购买该套房子,并当即交付2万元认购金。

  梁称,此前,他和祥安公司业务员蓝某商量,因为准备首付款需要几天时间,让蓝某和房主说说。蓝某满口答应,称没问题。大约在4月初,他跟蓝某约时间、地点,把首付款付给房主。但蓝某还是让他不要急,表示一个月内交齐都没有问题。

  谁知,就在这期间,蓝某忽然告诉梁,因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3日内交付12万元首付款,房东生气了,房子不卖了。“我都准备好钱了,中介公司却打电话来说我违约了。”梁说,为此,他多次打电话给蓝某。

  但蓝某一再表示,梁未按时交首付款,房东已拒绝交易。见此情形,梁表示:“不卖就不卖吧,把两万元认购金退还给我。”但祥安公司拒绝了。

  中介合同:

  谁违约了?

  4月16日,梁再次来到位于柳州市航鹰路5号的祥安公司,希望就退还认购金一事进行协商。自称是公司业务负责人的男子李念安接待了梁。

  协商过程中,蓝某称,他在3月27日给梁发过“催交”短信,表示已向房东要求宽限2天,让梁尽快交钱,但梁没有按合同办。蓝某向梁指出合同条款第三条的约定,要求梁在3日内交齐首付款。

  梁立即反驳:“合同中只说让我3日内准备首付款,但没有写明交款时间和地点。”梁指着合同条款第三条,让蓝和李细看。合同约定:交完定金后甲方(指梁)于3日内将准备好首付款12万元,剩余款于签定本协议后一个月内交够给乙方代办过户手续。

  “首先,合同中只是要我3日内准备好钱,没说要我交钱。”梁说,其次,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这笔首付款要交到哪个具体的银行账户或什么地方,“买房又不是买白菜,肯定要三方见证才能交钱,或应该按柳州市的规定,把钱交到银行的监管账户吧。”

  李念安则表示,他们向梁收取的2万元认购金已交给房主,房主不愿退还这笔钱,中介公司也没钱可退。如果梁非要追讨这笔钱,只能走法律途径。

  梁说,按合同,他并没有违约,而且还非常有诚意要买房,希望中介公司约房东出来见个面,双方再协商;就算是协商不成,他也想亲耳听一听,房东不退认购金的理由。但是,李念安拒绝了这一请求。

  房主:

  未收到认购金

  在整个合同交涉过程中,梁都没有接触到房主。而祥安公司也一直以房主让他们“全权委托”为由,拒绝梁提出与房东见面的要求。

  4月17日下午,几经周折,梁联系上了合同中认购的那套房子的房主冯先生。但从他那里,梁却听到了另外一个版本。

  “我压根不知道这个事。”冯称,去年12月1日,他就与一名石姓男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委托合同书》,双方约定,以38万元的价格让石某代理销售该套房屋,而超出部分作为石某的销售佣金。

  冯表示,他听说石某是远辰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远辰公司与祥安公司是什么关系,是否又将房子委托祥安公司出售,他并不清楚。梁看到,这份转让委托合同上,石某所留的地址是航鹰路5号,与祥安公司的一样。

  但可以肯定的是,3月24日后,也就是梁向祥安公司交了2万元认购金后,冯并未从石某或什么中介公司收到过这笔钱,因此表示不知情。

  更为蹊跷的是,梁通过祥安公司签订的购房委托合同中,该套房子的售价为35.5万元,比冯所售的38万元少了2.5万元。中介公司为何不按房主高价售房,却低价出售?这不仅让梁百思不得其解,连冯也感到莫明其妙。

  发现这一情况后,梁向柳州市工商局双生分局进行了投诉,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

  工商:

  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听取了梁的反映,并仔细看过梁提供的合同后,双生分局执法科科长王心荣认为,该份合同相当不规范,属于单边不平等合同。

  在合同的第五条中约定:乙方(指中介)保证上述房产无法院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现象,若因此引起的的纠纷、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清除及承担,如果甲方(指梁)中途反悔不买,乙方不退还已支付的购房认购金;如乙方不能正常将此房产过户给甲方,则于3日内退还所有款项给甲方或免介绍费换房给甲方。

  “按合同法的规定,既然乙方(指中介)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就不能追究甲方(指梁)的违约责任。”王心荣解释,该份合同约定,梁若违约,要承担被扣2万元认购金的责任;中介方若违约,却只需要退还认购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显失公平,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4月18日上午,柳州市工商局执法股约谈了梁和祥安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针对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已责成祥安公司将2万元认购金退还给梁。

  梁非常疑惑:如果房东真的是卖房,现在又有人真心想买房,房东为何不愿意现身交易?这真的是在卖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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