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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积金“认房又认贷” 叫好担忧者兼有

   编辑: 来源:爱房网

  22日,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中的认贷明确了时间点:以2010年3月23日为时点,时点日期之后有未结清的贷款认定为“有贷”。另外,南昌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6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明确“认贷”时间点也可以说是对二、三套房贷政策的调整,因为其规定在2010年3月23日之前未结清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现在申请则被认定为二次贷款,首付60%,利率上浮10%。而被认定为三次以上贷款的,则不予以受理。

  有人叫好,也有人表示担忧

  叫好者认为此举切合实际,比较人性化。在没有明确“认贷”时间点之前,“只要曾经贷过公积金,不管时间长短、金额多少、是否归还,一律作为有过房贷”的现象经常出现。明确时间点不仅避免了这种现象的出现,还会提高一部分刚需购房者的购房热情,刺激置换型需求的增长。因为如果在2010年3月23日之前有贷款且已结清,名下也无房,现在再购房依然可以享受“首套房”待遇。

  也就是说,在整个南昌楼市层面上,明确时间点的举措会推动在2010年3月23日之前已结清贷款的购房者进入市场,推动楼市成交。

  而表示担忧的人则认为,明确“认贷”时间点固然是好事,“认房又认贷”的规定本身就存在诸多矛盾或不明之处,明确时间点能让“认房又认贷”变得更加清晰明了,易于执行吗?他们认为在明确时间点的同时,更应该及时出台细化的操作规程。

  笔者认为明确“认贷”时间点以及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提升的举措可以刺激在时间点之前结清贷款的和刚性需求的购房者进入市场,利好南昌楼市成交。

  二套房认定市场标准多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出台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但这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描述地太过简洁,现实当中的情况远不止如此简单。据记者获悉,各大银行在认定二套房时普遍存在如下七种情况: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当然,二套房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个完善的认定标准能减少诸如采取“假离婚”骗取首套房贷款的现象出现,从而保证后期“认房又认贷”措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爱房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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