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案,判决撤销被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授权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2012年8月31日对原告辛云山作出编号为201208-1的《不予受理(办理)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辛云山为何要状告房管局,原因是 辛云山父亲去世后,留下两套房改房, 辛云山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时,却遭到房管部门的拒绝,为此, 辛云山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法院。
原告辛云山父亲辛大海系某银行职工,于1998年5月和2000年7月两次参加房改购房,两套房改房均取得了房产证。1992年1月和2012年1月,原告的母亲和父亲先后死亡,原告及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办理了公证,证明被继承人辛大海夫妇的上述遗产由其子辛云山继承。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涉案两套房产在房产证未被依法变更、转移、注销或撤销前,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辛云山依据涉案《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对涉案两套房产享有继承权。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和依职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是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混淆。如被告认为辛大海购买了两套房改房违反房改政策就应依职权进行处理。否则,原告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提供相应材料的情况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爱房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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