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黄石市团城山的李先生通过房产中介觅得一套二手房,不料支付一万元定金并签了三方买卖合同后,卖方却称房子不卖了。目前,法院判中介公司赔偿李先生的损失,李先生不服已决定上诉。
据了解,去年5月,李先生经团城山中意信息部介绍觅得位于国绣园的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要求李先生须先交一万元定金才能看房。李先生买房心切,如约交付给中介公司1万元定金并看了房,并于去年7月与中介公司及卖家杨女士签订了三方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这一万元待签署正式合同时自动转为第一部分房款。因买家原因不购房定金不退,因卖家原因不卖房,双倍返还定金。
孰料,合同签订后第3天,杨女士突然电话告知中介公司老板赵女士,称自己的丈夫不同意,不想卖房了。赵女士称合同已经签订,不能违约,但杨女士坚决不肯卖房。
赵女士欲退还李先生一万元定金,并劝说他再看看别的房子,但遭到李先生拒绝。李先生说,近年来,他一直想买套二手房,为的是免去装修麻烦,而这已是李先生第4次买房失败了。
去年7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及卖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其双倍定金。
在今年2月9日的庭审上,杨女士称居间合同无效,自己没有违约。“我签合同时很忙,没细看,后来回家看合同才发现有一万元的定金,第二天我也没去拿。我想定金都没拿到,房子不卖算了。”
对于杨女士的说法,中意信息部老板赵女士和李先生均不认可,他们一致认为居间合同有效。赵女士解释,自己是在网上看到杨女士发布的卖房信息的,当时杨女士不肯留下所卖房屋的土地证,也没有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为保险起见,她才没有将一万元定金交与杨女士。
今年3月12日,下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将定金交给中介方,但中介方未将定金转交给杨女士,故三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本案中,中介方无证据证明受过杨女士的委托收取购房定金,故杨女士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中介方赵女士向李先生返回购房定金一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41元,对李先生双倍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此,李先生表示不服,决定上诉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