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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起上调

   编辑: 来源:新商报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市从7月起调整2011—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8590元;下限执行我市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即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

    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定,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需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即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另悉,目前,我市职工人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由最初的两百元左右提高到3414元,人均月缴存额已由最初的二十元左右提高到946元。截至今年5月末,我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44.29亿元,余额256.91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1.9万户、314.04亿元,个贷余额176.13亿元。

    新闻链接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因此,自1993年7月起,我市每年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收入构成中的比重,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公积金贷款的需求,稳步提高他们的购房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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