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11]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调控成果,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落实住房保障任务,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作用
(一) 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2011年要继续做好廉租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大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解决4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规模约270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地产当年新开工规模的50%以上。
(二)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运营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
二、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 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证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督导已经工地的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和上市,以便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四) 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比例。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项目提出各类住房的比例,并作为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
三、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产交易秩序
(五)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委屈的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六) 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呼和浩特市市区及各旗县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旗县房产历史档案数字化补录以及数据整合工作,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四、 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七) 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市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呼包鄂城市群规划(2010-2020)》范围内的居民在本市市区购房享受本市居民的政策。
(八)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房地产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 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十)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十一) 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府比例不低于50%,各金融机构和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二)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步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12年2月29日。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