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2号令
各街办、镇、新经济产业集聚区、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减少人员流动,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和扩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
一、2020年1月24日(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前未在青云谱区固定居住的群众,不得在青云谱区区域内居住。
二、2020年1月24日前,在青云谱区没有工作岗位或没有固定居住场所的群众,不得在青云谱区区域内租房居住。
三、在青云谱区区域范围内禁止一切走亲访友活动。
四、青云谱区出租户居民必须对承租户落实好调查消杀等防控义务。
此令由各街办、镇、集聚区、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不得有误;区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青云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