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在高新区、红谷滩新区、青山湖区试点,房屋建成后只租不售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已获批,南昌将启动试点工作。
建成的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我市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稳妥推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由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规划、制定政策,充分调动村集体、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实施方案,我市建设租赁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权属清晰,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不得违规占用农用地。同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维护农民利益,使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共享城乡融合发展成果。此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只能出租使用,不得销售或以租代售。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将增加南昌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的供需矛盾,并拓展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增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省住建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通过改革试点,在南昌成功建设运营一批“回报可期、风险可控、收益可享”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有效增加租赁住房市场供给,提升租赁住房建设经营水平,切实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促进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试点分3个阶段实施
据介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范围为我市本级各区(开发区、新区),重点是土地管理秩序良好、区域配套较为完善、产业集群和高等院校聚集度较高的高新区、红谷滩新区、青山湖区。试点对象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镇规划,租赁住房市场需求大,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经审批确定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
试点分3个阶段实施,试点实施阶段时间为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按照要求,我市首期试点将在高新区、红谷滩新区、青山湖区选择1-2个成熟地块,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中期评估阶段时间为2019年11月,在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20年12月,在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试点总结工作。
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是一种农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据悉,我市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项目将优先在符合城市规划、周边租赁住房市场需求较大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上实施,项目规划用途一般为居住用地,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住房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不得抵押,不得擅自改变控规用途,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并完善或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
此外,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运营或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市、区级国有平台企业合作建设运营,合作双方成立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建成后,房屋的租赁年期、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等事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主体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租赁年期、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可依法约定租金调整方式,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次收取租金一般不超过1年。
记者了解到,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和租赁行为统一纳入南昌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提供便捷规范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同时,保障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权利,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