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
18170928110
点击拨号

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 买卖合同可撤销!

   编辑:钟淑惠 来源:新京报

1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涉“凶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上称,购房者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凶宅”,买卖合同可撤销。

“凶宅”系与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紧密联系的房屋

丰台法院南苑法庭法官林丹竹在发布会上提到,司法实践中,“凶宅”是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发生自然死亡的房屋不属于“凶宅”范畴;即使最终死亡地点并不在涉案房屋内,但非正常死亡事件与涉案房屋之间有紧密联系的,仍应认定为“凶宅”。

丰台法院介绍,2019年,袁某以全款购买了柴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某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同年2月21日完成房屋过户登记。袁某在装修过程中得知,曾有人从该房屋坠亡。后袁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8月14日确实有人从涉案房屋坠落死亡。按照社会普通民众的理解,涉案房屋属于一般意义上“凶宅”。袁某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凶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丰台法院判决撤销袁某与柴某之间的合同,柴某向袁某返还购房款308万元。

故意隐瞒“凶宅”真相,构成合同欺诈

发布会上提及的另一起案例显示,2017年12月,张某委托某中介公司从王某处购买房屋,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并完成房款交付及过户手续。后张某得知,2016年,一名女子曾吊死在该房屋的厕所中。

张某认为,在看房和签约时,中介公司和王某均未向其释明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王某明知涉案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实属于重大事项,应予告知和披露,但其故意隐瞒,已构成欺诈。

王某辩称,合同签订前,三方当事人均对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确认。且自缢事件发生后,警车、救护车辆前往救助,整个小区尽人皆知,原告姐姐就居住在同单元的17楼,并多次参与交易协商,故在合同签订前,原告应该已经知道自缢事件的发生。

丰台法院认为,王某明知有此重大情事而未予披露,属于故意隐瞒,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上述合同。

延伸阅读:

房企暗中铺开人脸识别!购房者为省30万戴头盔看房!

上一篇:南昌市真网红王祥春,是个假设计师?!

下一篇:2020高端品鉴会,名流汇聚物业人脉圈层。

相关资讯

国家创新中心又来了!南昌VR科创城潜力无限!

2020-11-27
198

2020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发布!江西5家企业上榜!

2020-11-27
229

南昌市育新学校九龙湖新城分校传来好消息!

2020-11-27
242

南昌市红谷滩区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2020-11-27
224

11月27日至30日 城区多个区域停水 有你家吗?

2020-11-27
231

建成近5年未启用!南昌地铁1号线便民设施成摆设!

2020-11-27
240

猜你喜欢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