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称,他与被告王某是认识多年的好朋友。2011年2月,王某说他急需一大笔资金周转,提出向他借钱。因自己手头没有大量现金,王某就提出,他认识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可以借房给他,很容易用房子从银行贷出款来。“他希望我可以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他名下,再由他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保证不会将房屋出售,而且会及时将抵押贷款还清,把房屋还给我原告。”朱某说,因碍于好朋友的情面,他于同年3月15日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29.4万元的低价将房屋过户至对方名下。
今年4月,朱某接到通州法院执行庭的强制执行通知,才知道王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房屋过户至他人(权某)名下。
朱某称,他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他与王某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并非真实的买卖,只是便于被告进行贷款才签订的,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同时,王某与案外人权某的案件中,在未查明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下,便进行评估拍卖,此过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此外,也从未有人到他家中实际勘验过房屋,王某与权某的案件也没有通知他。
朱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了其合法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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